我院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7-05 浏览次数: 10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弘扬科学精神,加强我校科研诚信文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项目全过程,包括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以及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科技活动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过程。

第二条  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我校全体教职员工、学生以及其他以365英国上市官网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承担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信用管理的主体责任,科学技术和产业处(以下简称科技处)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全校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校纪委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强化监督、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五条  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

第六条  科技处在科技项目管理、科研经费使用、科技平台建设以及科技奖励和重大人才项目申报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相关承担单位以及参与实施的科技人员要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人事处在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研究生院要在新晋研究生导师培训中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与导师签署研究生科研指导诚信承诺书。

第七条  各院系、科研机构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预防工作,在教师入职、学生入学、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申报检查等过程中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并在内部规章制度中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做出明确规定。

第八条  各院系、科研机构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对本单位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加强对科研活动记录及科研档案的定期保存和检查制度。科研团队和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加强对团队或项目组成员、所指导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加强对科研成果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的审核把关。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规范,践行诚信要求。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九条  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的调查、认定、记录和惩戒等内容。

第十条  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二)捏造、篡改、拼凑研究成果或实验数据;

(三)虚构或夸大项目的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四)套取、挪用、贪污科研经费;

(五)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学术论文一稿多发;

(六)违反科技成果署名规范,在未参加研究成果中署名、未经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

(七)在科研项目、奖励、人才等学术评审中拉关系、送人情,亵渎学术尊严或作为同行专家参加评议工作不坚持原则,不能保证评审意见或决策建议的公正性;

(八)其它违反学术规范的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学术研究范畴的科研失信行为,由各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校学术委员会进行最终认定;非学术研究范畴的科研失信行为,由各二级单位报校纪委联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认定科研失信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或追缴违规所得,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科研失信行为人在行为认定当年的先进评选、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申报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视情节轻重,在一定年限内取消其上述事项的申报或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在失信调查和认定阶段具有申辩权。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或惩戒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15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及参与各类评优评奖的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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